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09-05-07浏览次数:2169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奋发有为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善于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3)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管理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教育,爱岗敬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4)正确行使工作职权,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清政廉洁,公道正派,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6)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身体条件

2、任职资格

1)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科研部门和教学系部的行政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且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对于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教师,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越级提拔为中层领导干部。

5)提任党组织和党务部门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提任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该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

6)凡男年满56岁(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满58岁)、女年满51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或从事教学等业务工作。

三、选拔任用程序

1、按需设岗

1)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党委组织部拟定中层干部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2)党委对中层干部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后,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布。

2、民主推荐

1)通过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2)党委组织部汇总民主推荐情况,向党委分管领导汇报。

3)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2)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党委分管领导汇报后,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4、决定任免

1)汇报: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对拟任职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讨论:党委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对一时确难查清楚的问题,要慎重地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党委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表决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4)公示: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凡需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

5)谈话:在决定任免干部之前,党委指定专人同任免对象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并指明其优缺点。

6)发文:党群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干部由学院发文任免。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拟稿。

四、选拔任用纪律

1、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参与考察者,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泄露考察酝酿、研究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不许跑官要官,营私舞弊,搞非组织活动。违者,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4、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5、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拒不执行学院派进或调出干部的决定;所有干部应该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工作变动。凡不服从任职决定,经教育后仍拒不执行的,予以免职或降职。

6、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任用管理制度

1、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院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试用期享受的相应待遇取消。

2、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

由学院委任和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基层党组织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工会、团委等组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按该组织章程执行。

3、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层干部上岗前要与学院签订岗位责任书,上岗后三个月内要制订出任期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任期目标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在本系部或本处室内公布,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4、实行调研员制度

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之前,可改任相应职级的调研员,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5、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满两届的,一般应轮岗,其中在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岗位上任满两届的,必须轮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培养锻炼干部需要或班子结构调整需要,可不定期进行换岗交流。

6、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除了平时经常性考核外,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换届前进行一次任期考核。考核以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主要依据,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7、建立干部培训制度

通过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8、建立干部奖惩制度

对任职期内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层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受表彰情况作为职务任免、工资晋级和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任职期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中层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对年度考核排名后三位或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的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者,予以降职或免职。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