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组织部发布时间:2017-04-30浏览次数:43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校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各学院工作由院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院党总支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包揽行政事务。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管理等行政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的监督。院党总支和行政应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四条 院党总支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党总支的设置

第五条  各院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三、党总支的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师生员工出国、晋升、聘免、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九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学院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党总支书记的选任

第十三条  院党总支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十四条  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原则上分开配备,其他党员副院长可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十六条  院党总支书记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原则上在同一单位任满两届要换岗或交流。

党总支书记应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党务干部队伍。

五、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1.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主要是贯彻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传达会议精神、布置工作任务;发展党员的审查、行政领导提出的须党总支讨论的事项。

2.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党总支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委员,并邀请不是委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

3.党总支讨论决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和意见暂不能统一时,不急于作决定,待反复协商交换意见后,再研究决定。对行政工作中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并尊重行政领导的意见。

4.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个人应坚决服从和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5.切实遵守党的会议要求的纪律,会上讨论问题时发表的各种不同意见,会后不得透露给他人。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专业、教研室、教学团队的设置与调整;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师生的实习与社会实践;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培养与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拔;本院基层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监督,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的晋级、晋职、聘免、考核与奖惩,人员的调入调出,招生、毕业等;重要的科研项目、科技开发、办班、对外服务、联合办学等;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宗资金的使用、收入的分配原则和方案等。

2.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党总支正、副书记、总支委员和正、副院长。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研究确定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

3.党政联席会议区别不同事项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凡涉及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学生会、共青团、工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凡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办班、对外服务、人事调配、教职工聘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由院长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为有效。如对某些存在分歧又不是急迫的问题,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5.在对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总支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在开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自己的态度。经讨论形成的决定,任何一个党政负责人都不能随意更改,也不能借口某种原因而拒绝执行。如确因情况变化某些内容需更改,必须交联席会议讨论修改。

7.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政负责人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8.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党员会议。

党总支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会议,报告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表扬先进。

第二十条  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

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属支部组织生活外,每年应单独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